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清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8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1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因疾病入院檢查,迄至本院為本裁定時,尚未能出院應訊,故本件未予提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