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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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 馬王澄惠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民凱 律師 林輝明 律師馬玉露複代理人 王育琦 律師被告 楊詠伃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鐘仲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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