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號上訴人 馬王澄惠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民凱 律師 林輝明 律師馬玉露複代理人 王育琦 律師被上訴人 楊詠伃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鐘仲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詠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