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5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