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徐錫輝
       郭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將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
之債權,欲將受讓債權事實通知相對人,經以附件所示之函
,將債權轉讓事由對相對人為通知,然遭「遷移不明」為由
退回,因相對人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事,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
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如附件所示之函及蓋有郵件退回戳章
之信封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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