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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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真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8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真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
記載外,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中段記載「來萃
美」部分更正為「萊萃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本件
所竊得物品市價約新台幣2千餘元,尚非甚鉅,並於案發後
業由告訴人公司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領回,而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觸
犯本件罪刑,經此次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諭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