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調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林得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卑南鄉○○村0000
000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
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