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76號
原 告 廖天發
訴訟代理人 廖翊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鉅濱 等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6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不足之裁判費77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