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727號
原 告 陳發成
被 告 曾乾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乾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
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
貳佰柒拾元,經本院於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