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該刑案之本院98年上易字第912號案件,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有罪,則原審駁回原告請求,即嫌無憑,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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