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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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6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60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陸捌公克)、吸食器壹組及分裝杓壹支(內均含毒品殘渣因量微無法單獨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間某時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淨重零點零六七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二公克驗罄,驗餘淨重零點零六六八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吸食器一組及分裝杓一支(其內含毒品殘渣均因量微無法單獨析離秤重,已附合於使用過之吸食器內及分裝杓上),經依聯勤二○四廠製造之煙毒品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卷附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九七二三三三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清單各一紙可憑。綜上,足認前揭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至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一只,因與毒品可析離單獨秤淨重,有前揭鑑定書可憑,難認屬於毒品之一部,既非屬違禁物,依法無從單獨宣告沒收,附予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附件:(97年度聲沒字第260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