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4樓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