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2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瑋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2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瑋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