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88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蕭文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拾參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