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郭鳳嬌
林麗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案經告訴人林麗嫺、呂郭鳳嬌各對他方提出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迭定明文。
三、觀諸告訴人林麗嫺、呂郭鳳嬌分別告訴對方之案件,核以檢察官起訴書既認被告呂郭鳳嬌、林麗嫺均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參照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顯見該罪務須告訴乃論。茲據前開告訴人業已當庭盡皆表示撤回告訴,則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兩份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揆稽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