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訴人 洪新鎮 被上訴人 陳緯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全部判決,而上訴人之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93,996元(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900元×上訴人應有部分1/2+房屋現值598,100元×1/2=644,400元+299,050元=943,45
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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