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53號原告 王平蘭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