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陳美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
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附具財產
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以民國103年4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3年4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3年4月21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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