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92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徐清祥 人債務人 林瑞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零 肆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