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