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77號聲請人 卓美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基隆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7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100000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100000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140004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156005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82006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14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