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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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梅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冰寒 (原名 高詩喬 )、 閔小華 、 陳康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冰寒(原名高詩喬)、閔小華、陳康麟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冰寒(原名高詩喬)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債務人陳康麟住居於基隆市,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債務人閔小華業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出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