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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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羅阿通 被告 羅世樺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暨同段22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巷○○號)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房地之價值即原告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金額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為核定,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