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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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林宜璇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被告米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軍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