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5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陳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街○○號,此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