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詒智
訴訟代理人 張閔雄
被 告 黃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下午3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redtw2002」之帳號
刊登拍賣網頁,伊於民國95年8月30日以其所有之「chih00
000000」帳號向被告下標預購聖鬥士天貴星 米諾斯 日版5件
、代理版1件,並於當日以ATM自動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
下同)6,300元至被告提供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匯款後,伊於網路留言詢問出貨日,被告回覆將於11
月底前交貨,詎料,伊未於11月底收到商品,且被告之帳號
亦遭停權,無法聯繫,伊雖曾寄發E-mail予被告,惟被告均
不予理會, 嗣伊 以102年2月1日呈報狀向被告表示解除前
揭買賣契約,又被告因網路拍賣涉犯詐欺取財罪(下稱系爭
刑事案件),經本院98年易字第212、232號、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
月確定在案,爰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返還上開買賣價金等
情,業據其提出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呈報狀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經查,就兩造間之交易行為部分,被告雖
因無詐欺故意,而經本院98年易字第212、232號、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19、20號判決無罪,惟被告於
系爭刑事案件中,就原告有下標並匯款與被告以預購模型玩
具,然95年10月底日本方面供貨出問題,事後未能交付該等
商品等情並不爭執,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原告向
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呈報狀已於102年2月19日合
法送達被告乙情,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是原告請求解除契
約回復原狀返還買賣價金,自屬有據,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從而,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
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