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一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乙○○即異議人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交裁駕字第二二八六九三0八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乙○○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小客車在忠孝東路SOGO百貨公司前載客前往台北縣泰山鄉,因當時忠孝東路交通阻塞,受處分人便轉行駛仁愛路至建國北路上高速公路,以避開車潮,該名乘客並未有任何表示,詎經過一個月餘竟遭檢舉繞道行駛,惟異議人當時係選擇較易行駛之路線,並非繞道行駛,爰聲請撤銷原處分。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繞道行駛之違規行為,係由警員甲○○依檢舉函舉發,該檢舉函僅寫周小姐,並無詳細資料,警員甲○○係依交辦單指示開單舉發,並無其他證據可佐,業據證人即開單舉發之警員甲○○到庭證述屬實。而本院於調查時訊問證人甲○○是否認為有繞道行駛,證人答稱因無法找到周姓女子查證,當時其亦不在現場,因交辦單位如此指示,故其開單舉發等語。則除周姓女子之檢舉函外,並無其他事證足證受處分人有繞道行駛之行為。而該檢舉函因僅載周姓女子,並無其他資料可供詳詢,則該檢舉函所載周姓女子是否確有其人、該檢舉函所載內容是否可信本屬可疑,原舉發單位憑此可疑之檢舉函即遽為舉發實屬不當。況台北市○○○路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為捷運施工期間,受處分人所稱行駛路線須視當時路況而定等語,亦屬合理。既無充分事證足證受處分人有繞道行駛之違規行為,則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即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瑞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