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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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尤向宜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
曾嘉雯 律師被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被告 曾進義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