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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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偉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72,702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 板簡 字第 2583 號裁定(108.01.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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