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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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偉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72,702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