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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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振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4102號、第4942號、第5242號、第54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賴振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102號、第4942號、第5242號、第5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振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102號、第4942號、第5242號、第5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自均屬違禁物,並係被告施用剩餘之毒品,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塑膠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案號扣案物品鑑定書1107年度毒偵字第4102號白色晶體1包(淨重:0.4159公克;驗餘淨重:0.4148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2107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62公克;驗餘淨重:0.2588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3107年度毒偵字第5242號白色晶體2包(淨重總計:0.651公克;驗餘淨重總計0.6498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5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4107年度毒偵字第5495號白色透明晶體3包(淨重總計:3.13公克;驗餘淨重總計:3.1公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184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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