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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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69號聲請人即被害人之母代號AD000-A000000-A號被告 張志豪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19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代號AD000-A000000-A號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19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代號AD000-A000000-A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母)為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19號(下稱本案)被害人之母,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被害人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害人代號AD000-A109072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未成年人,而聲請人為A女之母,為A女之直系血親,有A女及A母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本案被告所犯之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業經本院於111年9月14日以109年度侵訴字第119號判決),且本案判決迄未確定,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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