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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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 秦善明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詹榮峰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育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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