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45號

聲請人 黃勁瑜黃岱樺林岱樺林子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同年9月11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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