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81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丁○豐、乙○○間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丁○豐、乙○○間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99年度親字第3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民事起訴狀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審查表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上述法條規定,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生母甲○○於民國87年12月6日與丁○豐結婚,於89年4月19日離婚,復於同年5月6日與乙○○結婚,並於
00年0月00日生下聲請人,經受胎期間推算而登記生父為丁○豐,然聲請人受胎期0生母與丁○豐即無共同生活,戶籍登記顯已造成聲請人認祖歸宗之阻礙暨相關親屬關係權益,而此不明確之親子關係得藉由確認判決除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訴請確認聲請人與丁○豐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確認聲請人與乙○○之親子關係存在等情,已據聲請人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中具狀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卷查明。準此,聲請人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非顯無勝訴之望。
㈡、又經本院依職權自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聲請人財產資料,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可佐,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基本生活需要,並參酌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㈢、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N-010之前揭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及審查表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復查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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