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拾貳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26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0月14日確定,98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本案扣押之D2B版Wii主機1臺、左右手把1個、盜版遊戲光碟12片(詳該署97年度保管字第482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26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10月14日確定,於98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押之盜版遊戲光碟12片(詳該署97年度保管字第482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再者,被告經緩起訴分確定所犯罪名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有上揭緩起訴書可憑,其犯罪標的為扣案盜版遊戲光碟片,核與該D2B版Wii遊戲主機、左右手把無涉,是扣案之D2B版Wii遊戲主機1臺、左右手把1個,雖為被告所有之物,惟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係本件被告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此部分聲請單獨沒收,尚乏其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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