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598號異議人甲○○男29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ACU三二一二二四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裁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十一時四十五分許,騎乘BBY─七五○號機車,行經台北市○○○路○段(、中原街)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時,違規紅燈右轉,雖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員警( 歐任常 )予以攔停,竟加速逃逸,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科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二千七百元等語。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CU─三二七八號自用小客車由桃園住處前往台北市台北醫學大學(第二診療大樓工程)工地上班,並非騎乘重機車BBY─七五○號前往,該車亦未借給他人使用,為何會被開立罰單,實在不服等語。
三、本院查:㈠本件案外人,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員
警歐任常於前開時間、地點以BBY─七五○號機車,行經台北市○○○路○段、中原街之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時,違規紅燈右轉,且不服從稽查,乃逕予開單舉發,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CU三二一二二四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
㈡異議人對於前開機車係登記其名下一節,亦不否認,惟辯稱
舉發當日其係駕駛汽車至台北市○○○街)台北醫學大學工地工作,且當日均未離開該工地,該機車亦未借予他人使用等語,並聲請傳訊證人,即當時該工地之主任 潘永新 為證。
訊之證人潘永新於本院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具結後證稱:「我是同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理兼工地主任,甲○○是我們重型機具的操作手,我是他的上司。(你是否記得去年底十一、二月的時候,你們公司在哪裡施工?)那時候公司派我們到台北醫學院工地施工。..(你是否知道甲○○他如何上班?)他在我們那個工地都是開車。(你如何知道他都是開車上班?)因為車輛進出工地都要登記,要有通行證,工地也有其他單位的人的車子會進來停放,我們公司的同仁的車輛有規定要停在某個區域裡面,因為甲○○的車子幾乎都停放在我旁邊,所以我可以確定他都是開車上班。(甲○○是否有一輛重型機車BBY750?)我知道他有一輛重型機車,應該是山葉,幾CC的我不知道,顏色是銀色的。車號我不清楚。(你與他在工地工作的這段時間,是否看過甲○○騎山葉這輛銀色機車去上班過?)這個工地沒有,其他工地有。(其他工地是哪個工地?)九十三年六、七月在石牌工地,他曾經騎機車去上班,他當時說因為他的車子與人衝撞,送修中。..(在台北醫學院是否看過甲○○騎機車上班過?)沒有。(在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有無看到甲○○騎機車到台北醫學院的工地?)沒有。(是否確定?)是。(是否能確定他當天開車去上班?)可以,因為當時他剛調來我們台北醫學院那個工地一個禮拜,且依當時施工狀況,不可能讓他有時間外出。因為他們要出去都要經過我同意,加上當時我們正在趕工。當時在做地下室的連續壁,所以不太可能讓他有時間出去。甲○○是操作挖掘連續壁的挖掘機。(你們通常每天上班工作時間?)早上八點集合作早操,作完開始上工,一直作到晚上十點,通常我九點多就會放他們下班。中間只有在工地吃飯。」等語。此外,並有異議人提出之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在卷可佐。按證人潘永新係於該公司出具在職證明書之前即已知悉異議人為警舉發之事,而此時距離舉發之日僅為一星期左右,則其對於異議人當時之出勤情形,記憶應尚清晰,是其陳述應無錯誤之可能。依證人潘永新前開所述,異議人於前開時日均係駕駛小客車,而非騎乘機車至前開工地工作,且因當時工地正在趕工,異議人每日上午八時至晚上九時許均在前開工地工作,中間不太可能離開工地作。參以證人潘永新雖係異議人之同事(上司),惟其應無為此區區二千七百元之罰鍰,甘冒偽證罪責之處罰,到庭為異議人作不實之陳述。是異議人前開所辯,應屬實情。
㈢從而,本件異議人辯稱其並無違規之情形,尚非不足採信。
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有前述違規,而科以罰鍰二千七百元之處分,顯然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實之證據足以認定異議人應受處罰之事實。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其不罰,以符法制。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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