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 許福龍 被上訴人崟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79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因上訴人前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之規定,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爰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上訴人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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