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逸芸 兼法定 陳明正 代理人
盧貞如 鄭明高 李寶環 被告 賴國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