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8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仁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仁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查被告胡仁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1年2月22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詎其又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國中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被告胡仁誠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102號居高雄市仁武區○○○街61巷5號(另案於臺南軍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仁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能戒絕毒品,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3月7日上午7-8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75號「瑞谷大飯店」1110號房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3月7日中午,為警因案在胡仁誠友人 葉靜琄 帶同下前往「瑞谷飯店」801號房臨檢查案時,發現胡仁誠與 林怡君 在場,當場扣得林怡君所有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林怡君所涉毒品罪嫌,另案偵辦),經採胡仁誠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確認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胡仁誠於警詢中之自│被告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白。│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被告於101年3月7日下午│││大隊偵一隊2分隊毒品│2時27分許親自排放之尿│││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甲│││表影本1張(尿液代碼│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L2-101-06)。│明被告於採尿時回溯96小│││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公司101年3月30日編號│束期間),有施用第二級│││KH/2012/00000000號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1│。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張(檢體編號:檢體編│符。│││號:L2-101-06、檢體││││類別:尿液)。││││││├──┼───────────┼───────────┤│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被告於101年2月22日觀察│││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矯正簡表。│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檢察官呂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