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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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 郭德昌 被告 王山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93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4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3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間透過友人而結識原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摩斯漢堡」內,向原告佯稱:伊有購買百家樂程式,保證贏錢,可借錢給伊,去臺北玩更大,賺更多錢云云,並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贏錢之數字及千元鈔票照片等訊息給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確有購得百家樂程式而可贏得高額賭金,遂同意借款給被告,並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匯款如附表一所列之金額至附表一所載帳戶,被告則陸續交付附表二所示支票給原告為擔保。惟被告事後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且經原告提示附表二所示支票均未獲兌現,原告始悉受騙。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另有明定。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但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予以爭執,依前引規定,應視同自認。被告之前揭所為,業經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認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24頁)。是以,原告因被告之前揭詐欺行為致財產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1年3月18日(見審附民卷第27頁)即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案件,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中亦無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而繳納裁判費之情事,故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綵蓁【附表一】:
編號詐騙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備註1106年9月間106年9月28日60萬元 鄧綠霞 郵局帳戶匯款110萬元,其中60萬元係借款給被告賭百家樂,另50萬元則是以鄧綠霞名下房地設定抵押之借款(不起訴部分)。臺灣土地銀行106年9月28日匯款申請書1紙(參刑案警卷56頁背面)2106年11月間106年11月2日70萬元同上星展銀行106年11月2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刑案警卷57頁)3106年11月下旬106年11月24日50萬元同上星展銀行106年11月24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刑案警卷58頁背面)4106年11月底106年12月1日290萬元同上星展銀行106年12月1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刑案警卷59頁)5106年12月6日106年12月6日200萬元同上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106年12(告訴人陳述誤載為10月)月6日1紙(參刑案警卷56頁背面)。6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150萬元同上星展銀行106年12月15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刑案警卷61頁)7106年12月中旬106年12月19日190萬元鄧綠霞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00萬元,被告交付分紅款項10萬元予告訴人。大眾銀行106年12月19日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1紙(參刑案警卷61頁)8106年12月下旬106年12月27日100萬元鄧綠霞郵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2月27日匯款回條聯1紙(參警卷62頁背面)9107年2月上旬107年2月5日125萬元同上星展銀行107年2月5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刑案警卷62頁背面)10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3日85萬元同上107年2月13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紙(參刑案警卷63頁)總計1320萬元【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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