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代理人 林志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國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逾期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