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道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道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7,039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