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倪煌欽
被   告  李東益
代 理 人  郭聰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陸
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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