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倪煌欽
被 告 李東益
代 理 人 郭聰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陸
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