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沛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4人10份34元-1,000元=36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金額約為何,與聲請調解時(約14,800元)相較是否有增加,並提出最近之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三)每月支出關於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3,000元)部分,請釋明支出金額之計算式為何,並將相關單據編號敘明之。另請釋明該扶養費是否與配偶分擔。並請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二名子女扶養費或家庭生活雜支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幼兒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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