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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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柳育澤 被告 李虹 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李虹頴住嘉○○○區○○○街○○號六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虹頴住嘉○○○區○○○街○○號六樓」;關於「被告柳育澤住臺○○○區○○路○段○○巷52之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柳育澤住臺○○○區○○路○段○○巷52之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原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2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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