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8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共同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共同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7支」之後應增加「(價值共約新台幣6380元,業已發還)」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又被告乙○○與甲○○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乙○○、甲○○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行
為所生危害、所竊財物之價值、被告乙○○、甲○○犯後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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