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鐘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6月7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