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家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