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33號原告 陳奕汝 被告 陳世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月間,以邀請原告共同投資成立禮儀公司,作為欺罔詐騙之手段,使其陷於錯誤而給付新臺幣100萬元,嗣後協調還款,並簽訂還款協議書,乃依法請求提起本訴等語。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九鼎法律事務所律師函所示,原告係主張被告於與原告一同於後龍仁德醫專所辦理之生命禮儀課程上課過程中,被告向原告以欺罔之方式使原告給付。依原告之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為苗栗縣後龍鎮,並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柏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