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祭祀公業 劉元龍 公法定代理人 劉南光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被告 甘貴孟 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500元【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150㎡+165㎡)×公告土地現值700元/㎡=22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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